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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
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
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 [2007]11 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
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 ,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
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纳入市级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间接
融资资金以及市级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先在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中试行,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
下列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凡是项目总投资达到 500 万元(指人民币,下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