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的建设管理,推进临沂市园林城市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设计规范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配套绿化是指城市工业、民用、商业、市政、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新
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依法按规定建设的绿化。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执行本
规定。
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的实施、监督管理。
各县建设(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足额配套绿化。配套绿化要与各类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
步验收。
第六条 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