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 1.0.1条 为了推动丽水经济开发区持续、健康建设发展,科学合理指导丽水经济开发区东扩区块的开发
建设,进而加快特色制造业基地的形成,实现与中心城区(北城)互动,强化丽水中心城市接受辐射的能力,推动
丽水中心城市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第 1.0.2 条 规划范围位于丽水市区南部, 南至大梁山脚规划中的丽龙高速公路, 西邻水阁工业区快速干道,
北至南明山脚。用地范围面积约 35平方千米,金丽温高速公路将它分成东北和西南两大片区。其中东北片区(富岭
组团)约 10平方千米,西南片区(七百秧工业组团)面积约 25平方千米。
第 1.0.3条 本规划范围内的任何建设活动及下层规划设计均应符合本文本的规定和要求。
第 1.0.4条 本文本与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者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第 1.0.5条 本规划经丽水市政府批准后,解释权属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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