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
交财发 (2000)195号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
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交通基本建设
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用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
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经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并用于公路、水
运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外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监督、管理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基本建设
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水运交通基本建设的部门;建设
单位指直接实施项目建设管理和具体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单位。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