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 [2011]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交通运输厅
(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经国务院批准, “十二五 ”期间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资金和车
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中安排适当资金用于支持公路水路交通
运输节能减排。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法规制度, 结合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实际, 特制定《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和国家现行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