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维护兰州城市整洁卫生, 保障
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根据建设部第 15号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
理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和省、市有关文件
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 是指进行工业与民用项目的房屋
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
准占用的施工场地(含已拆待建场地) 。
第三条:凡在兰州地区从事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
和个人,均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兰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文明施
工的管理工作。具体由兰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远
郊区(县)城建局负责实施本行政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工地施工的管
理工作。市内四区城建局(建委)配合兰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办公
室搞好本行政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工地施工管理工作。兰州市城市建
设管理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