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一
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三条中的“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发
展改革部门”。
二、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
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三、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
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
的要求和条件。”
五、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
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
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
少于二十日,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在线提交投标文件的,最短不得少
于十日。”
2
六、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前款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