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的决定
(2004年 6月 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
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 28件法规的修正案》的议案。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
安全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十条和第五十二条。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及其引用条文的序号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设工
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特区从事土木建筑、 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