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号 :劳社部发〔 200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
建筑业是农民工较为集中、 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
发〔2006〕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 5号文件) 对农民工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地劳动保障 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 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
害保险。
二、建筑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 职业病 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
和规程,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