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合建质安 [2008]7 号
关于加强合肥市建筑危险性较大工程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立建筑工程危险源排
查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对我市建筑危险性较大工程
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意见所称建筑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在施工现场存在的、一旦
发生意外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或设备、设施等,包括如下内容:
1、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或深度虽未超过 5m(含 5m),
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极其复杂、 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 沟(槽)
工程;
2、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 8M,或跨度超过 18M,
或施工总荷载大于 10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 15 kN/m 的模板支撑系
统;
3、孔深大于 25m或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人工挖孔桩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