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建建 [2003]36 号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管理的暂行规定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市政公用
局、房管局),省级有关厅、局: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管理,规范招工,强化培
训教育,切实提高劳务人员的安全质量意识,增强自我防范
能力,杜绝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切实维护劳务人员的
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特制定以下规定,
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一、建设工程的劳务作业必须分包给有资质、成建制的
劳务分包队伍。严禁无资质、不成建制的劳务人员承接劳务
分包工程。
二、建筑业企业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统一制
定计划,统一招工,统一使用管理。严禁将招工权下放到项
目部和作业班组;严禁项目经理和班组长私招滥雇劳务用
工。
三、严格建筑劳务合同管理,建筑业企业必须按规定与
所招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交纳有关社会保
险,切实维护建筑劳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