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
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
用,进一步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管力度,防范房屋建筑施工起
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建
质 [2008]76 号)要求,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严把建筑起重机械准入
关
(一 )凡进入我市销售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生产厂家, 应将特种
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和设备安全保
险装置等有关材料报南昌市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监督站登记。购买
未办理登记企业产品的,市安监站不予办理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二)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
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使用
前,应到南昌市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监督站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