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 [2010]101 号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
各设计单位、审图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建筑节
能管理, 规范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节能设计的变更行为. 确保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现将有关要求
通知如下:
一、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重大变更是指: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改变围护结构保温方
式、改变墙体材料类型或厚度、改变保温材料类型或厚度、 改变外门窗、 采用集中空气调节系统
的建筑改变采暖及空调系统方案、 公共建筑改变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其它影响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
变更行为。以上范围,无特殊要求,不得变更。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
确需变更的, 建设单位应提出合理的理由, 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 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
变更设计。设计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