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 2007 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京建执注 [2007]9
号)
各有关单位和造价工程师: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0 号,以下简称 “150号部令 ”)
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2007 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
的通知》(建办标函 [2007]162 号)文件要求,现将北京市 2007 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
注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条件及范围
1、通过 2006 年及以前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 取得造价工程师执
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在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且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隶属于北京市
的单位;
3、无 150 号部令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二、申报程序
1、网上申报:申请人登陆 “造价工程师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