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规土资法〔 2011〕678 号
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
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 2011年 5 月 25 日第 19 次局长办公会
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 2011 年 10月 1 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现根据《建
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 )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 审批、竣工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