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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 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
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
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 (建
标 [2005]69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
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
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
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
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
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以下简称中价协) 对全国造价
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 各地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