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规字〔 2007〕66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测绘项目备案管理
实施细则(暂行) 》的通知
各县(市)规划局、各分局:
为加强测绘项目管理, 规范测绘市场行为, 防止重复测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 、《宁
波市测绘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测绘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等,我局制定了《宁波市测绘项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宁波市测绘项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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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项目管理, 规范测绘市场行为, 防止
重复测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浙江省测绘管理
条例》、《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 和《浙江省测绘项目备案管理
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项目备案,
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