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文 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5 号
发布日期 :1995-10-10
执行日期 :1995-10-10
各郊区县财政局:
国家物价局、商业部( 1992)价农字 64 号《关于提高粮食定购价格的通知》,决定今年提
高小麦、稻谷、玉米的合同定购价格,按照国家规定,农业税采取实物征收货币结算。这次提高
粮食定购价格后, 农业税计税价格也相应进行调整。 根据财政部 ( 92)财农税字第 6 号文件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经研究决定, 我市从 1992 年起,农业税计税价格从 0.5316 元/公斤调整为
0.6506 元/公斤。请按照粮食提价的实际执行合同定购价格,将农由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1995 年 10 月 10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