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建管 [2002]587 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规定》(水利部第 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
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 “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四条 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