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7-28 访问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甬建发〔 2007 〕366 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安质总站,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特制定《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
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建设工程工效,根据国家和省
有关规范、标准以及《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 146 号,以下简称《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和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设
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