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局、高新区建设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枣庄市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
枣庄市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为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建筑节能信息
公示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和房屋买卖、使
用相关文件中,按照建筑类型和节能标准,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
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以在显著位置张贴,在文件中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的活动。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第三条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节能性能指:建
筑节能率,并比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节能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