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
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等实施细则的修改说明
为使规则更加贴近市场,进一步完善期货市场服务产业的功
能,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 我所对《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 豆油、
棕榈油、焦炭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豆粕等仓单管理
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 1 号、黄大豆 2 号、玉米、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 聚氯乙烯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黄
大豆 1 号等仓单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以
下简称《交割细则》)等规则条文进行了修改完善。相关规则修
正案共涉及三项规则七处条文的修改,现具体说明如下:
一、两个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的修改
(一)更改豆油标准仓单注销月份 (《豆粕等仓单管理办法》
第 44 条)
按照我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的原规定,所有豆油标准仓单在
每年的 12 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注销。原规定给卖
方客户对豆油品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