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
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等实施细则的修改说明
为使规则更加贴近市场,进一步完善期 货市场服务产业 的功
能,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我所 对《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
棕榈油、焦炭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豆粕等仓单管理办
法》)、《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 1号、黄大豆 2号、玉米、线型低
密度聚乙 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黄大豆 1
号等仓单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 细则》(以下简称《交
割细则》)等规则条文进行了修改完善。相关 规则修正案共涉及三
项规则七处条文的修改,现具体说明如下:
一、两个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的修改
(一)更改豆油标准仓单注销月份(《豆粕等仓单管理办法》第
44条)
按照我所 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的原 规定,所有豆油标准仓单在
每年的 12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 须进行注销。原规定给卖
方客户对豆油品种 1月份主力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