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
杨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
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
以与发包人将该工程协议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优先受偿。”合同法该条款赋
予了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享有对该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2002年 6 月,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以下简称《批复》),
进一步确立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一般抵押权和其它债权的原则。 这里,笔者结合《批复》、
法学界因此进行的学术讨论以及个人的执行工作实践,就《合同法》第 286 条在实际适用中的若干问题进
行探讨。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生竞合时的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