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防电梯的要求,高规中是这样说明的:
6.3.1 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6.3.1.1 一类公共建筑。6.3.1.2
塔式住宅。 6.3.1.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
宅。6.3.1.4 高度超过 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6.3.2 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1 当每
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500m2时,应设 1台。6.3.2.2 当大于 1500m2但
不大于 4500m2时,应设 2台。6.3.2.3 当大于 4500m2时,应设 3台。
6.3.2.4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 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
求。
6.3.3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3.3.1 消防电梯宜分别设
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6.3.3.2 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
建筑不应小于 4.5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6.00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