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办理 2008年度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纳税人:
2008年度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申请审批工作即将开始。 为保证
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办事效率,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受理时间:
2009年 1 月 10日至 2009年 2月 20日,逾期不再受理。可“同
城通办”。
二、减免申请范围:
以下文件规定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可提出: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
金征收和减免审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5〕112号);
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 2007〕63号)(见《地税宣传》第
五十二期)
3、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补充通知》(绍市
地税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