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晋价房字 [2001]332 号
各市(地)物价局、建设局: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建设
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
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可收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实行按率分档累进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其中,
工程结算审核除按标准收取基本费外,还可按核增、核减额绝对值之和的 4%~
6%计审核费,受法院委托鉴定工程造价,按鉴定后工程造价的 2%~3%计收。咨
询服务费不足 1000元的,按 1000元计算。
三、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 接受社会委托, 开展有偿
服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行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