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淳建设发 [2010]63 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
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 [2009]135 号)以及浙江省建
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 2003 版)费率调整
的通知》(浙建站计 [2009]28 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同时根据杭州市
贯彻实施意见,结合淳安县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自 2010年 7月 1日起,淳安县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市政、土石方、园
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建设工程使用浙江省现行 2003 版计价依据编制工程概预
算、招标控制价的,均按建建发 [2009]135 号和浙建站计 [2009]28 号的文件规定
执行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和施工取费费率。
2、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