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6-29 字号: [ 大 中 小 ]
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文件
浙交监〔 2009〕56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
工地试验室管理的通知
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局):
为进一步加强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考核程序和用人制度,保障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
《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质监综字 [2008]167 号)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
就工地实验室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工地试验室人员采取岗位登记制。所有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按要求配备的持证试验人员,应先持
身份证和资格证书原件到我局进行岗位登记(附件一),然后由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局)
对工地试验室及试验人员进行技术考核,合格后对该试验室人员发放上岗胸牌,胸牌由我局统一制作、发
放。工地试验室人员未经岗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