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埠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的意见
东建发〔 2012〕15号
各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外埠建筑施工企业 (以下简称外埠企业) 管理,规范外埠企业行为,
引导外埠企业为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奉献更多的优质工程、 精品工程,依据国
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资质验证管理,实行择优引进
(一)资质验证资质条件。外埠企业进入我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须进行
资质验证。申请资质验证的外埠企业应为一级及以上资质等级企业。 原则上仅对
外埠企业的主项资质进行资质验证。 建设单位在招标时,投标企业不足 5家,形
不成有效竞争的,经建设单位申请,项目所属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同意,报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批准后可针对相应项目适当放宽条件, 办理资
质验证。鼓励外埠企业采用 BT或 BOT形式在我市投资建设项目。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