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通知
萧建设建( 2008)58号
各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方便企业办事,提高工作
效率,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
一步加强我区的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监理范围。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业主必须委托监理:
1、国家、省、市、区的重点建设工程;
2、公共建设工程及基础设施工程;
3、住宅工程;
4、单体建筑面积 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
5、工程造价在五十万元及以上的地下工程;
6、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捐赠款建设的工程。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监理的工程。
二、区外监理企业(注册地不在萧山区)进萧实行备案制。
1、区外监理企业进萧承接监理业务的,需先到窗口办理进萧备案手续,每年 4月
份集中办理,其他时间原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