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甬建发〔 2008〕47 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有效贯彻执行现行的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统一我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和技术管理要求,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民用建筑节能综合性指标计算要求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现行节能设计标准中的规定性指标要求进行。当设计建筑的部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无法满足
现行节能标准中的规定性指标要求时,必须在满足下列基本要求后,方可进行节能综合性指标计算。
(一)居住建筑
1、屋面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 1.0 W/ (㎡ .K)。
2、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不得大于 1.5 W/ (㎡ .K)。
3、当窗墙面积比大于 0.35 时,外窗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 3.2 W/ (㎡ .K)。
4、当东、西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窗墙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