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 国质检特函〔 2007〕402号 )
国质检特函〔 2007〕402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
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针对近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有关安全监察
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直接受火压力设备的安全管理
(一)设计和制造要求。
对于非直接受火的、以利用余热产生热能(蒸汽、热水等)
的余(废)热锅炉,制造单位(或设计单位)可根据具体产品特
点,依据压力容器或锅炉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
管壳式余热锅炉按相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
设计和制造,难以按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管壳式余热锅炉可参考
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烟道式余热锅炉
按相关锅炉安全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