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枣建科设字 [2010]11 号
各区(市)建设局、高新区建设规划局 ,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各勘察设计、监理、
施工单位: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530 号令)、《山东省新型墙体
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 181 号)和《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
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 [2008]53 号)、《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11-2007 )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阶段
建筑节能监督与管理,切实保证我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筑节能工程效
果,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健康发展,现就规范项目建设各阶段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设计阶段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和要求进行节能设计(相关设计人员须持证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