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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 提高工程监理质量和管理
水平,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筑法》 、《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和江苏省建设
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 (苏建
工 [2007]168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理承接行为
1、监理企业必须取得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
工程监理活动。严禁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2、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工
程监理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 不得降低对监
理企业资质等级和监理人员相应资格要求将建设工程肢解或将
工程划分为若干标段进行发包。
3、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