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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
商改发 [2003]341 号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 (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 )、商务厅 (局 )、公安厅 (局 )、建设厅 (委)、
交通厅 (局),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节约资源, 保护环境, 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和 《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
的批复》(国函 [1997]8 号)、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国经贸资源 [2001]1022
号),现就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 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 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
将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纳入工作日程。
二、北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