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以下简称
技防产品 )的生产、销售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以下简称技防系统 )
的设计、施工、监理、维护、使用、验收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
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
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自治区公安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安厅技防
办)是全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盟、设区的市级
公安机关(呼铁、大林)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盟、
市级公安局技防办) 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具体
管理机构;旗、县(市区)公安局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
下简称旗、县级公安局技防办) 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