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经纪活动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
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城市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咨询和居间代理业
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房地产经纪活动, 各盟公署、市、
旗、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人员管理
第五条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并从事房地产经纪业
务的人员。自治区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认证和注册登记制度。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人员分为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销售员。
第七条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全区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自治区建设行政
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