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资质的认定工作,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
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建办标〔 2017〕4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87号),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资质的认定。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许可机关) 负
责全区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认定。
盟市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以下简称初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初审。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