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建立沟通快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反应
快速、处理及时、 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和监督机制, 根据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铜陵市行政区域内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铜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下设市数字化城
市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各区政府应设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 是指依托统一的城市管理数字化信息平台, 运
用单元网格管理方法和城市部件管理方法,派出城市管理监督员,利用信息采集器
采集网格内的部件和事件信息,通过信息收集、案卷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
处理反馈、核实结案和综合评价七个环节进行城市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部件是指室外地面公共空间的城市管理公共设施,包括公用设施类、道
路交通设施类、市容环卫设施类、园林绿化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