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劳务分包方的过程控制与管理,及时、准确、 有序地办理劳务分包结算,减
少经济纠纷,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提高项目经济运行质量, 更好的控制施工成本,促进企
业经济效益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本办法管理的劳务分包结算由项目经理和成本合约部负责办理。
第二章劳务分包结算办理
第三条劳务分包结算依据原则
劳务分包方结算负责人员必须是劳务分包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人。
项目商务经理和成本合约部必须根据以下资料办理劳务分包结算:
(1)劳务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补充协议;
(2)《工程任务验收单》 (简称工单)、《计时工申请单》和《计时工工单》 (简称工单)的原
件,复印件不得作为办理结算的依据;
(3)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
(4)其它结算资料必须有项目相关人员的签字和项目经理的签字认可,否则项目商务人员
不得作为办理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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