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全国总工会关于
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生产自救和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
(劳部发〔1996〕7号 1996年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计委、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民政厅
(局)、财政厅(局) 、建委(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
商行政管理局、土地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总工会,国务院有关部门:
在深化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 出现了一批困难企业职工 (亏损或停产企业中连续
六个月以上收入达不到最低工资水平的职工) ,严重影响职工队伍的稳定和改革的进程。为
了切实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千方
百计解决部分群众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