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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
政策,规范风电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风
电场功率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 、《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
定》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应用范围为已并网运行的, 由地级及以上电力
调度机构直调的风电场。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风电场
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风电场以工商注册公司为基本单位参与本细则。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风电场执行本细则及结算情况
实施监管。华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
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风电场参与本细则的
执行与结算,运行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依据运行结
果风电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 调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