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发布日期: 2004-3-1
1 总 则
1.1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克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
称通病防治)工作,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住宅工程。
1.3 本导则是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对住宅工程存在的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进
行有效的控制。
1.4 在住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
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导则。
2 基本规定
2.1 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导则》
的规定。
2.2 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概预算。
2.3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内容。
2.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重点。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