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出台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市天然气接收门站前的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管道设施,包括:
(一)输送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二)调压站(箱或柜)、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计量装置、补偿器、放散管等
设施;
(三)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
站等;
(四)标志桩(贴)、测试桩、转角桩、里程桩、警示牌等管道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
漏装置;
(五)燃气管道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沟、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