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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规划局规划验收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规划验收工作,保证建设工程按规划许可要求实施,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根据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一、 规划验收的内容
1、建筑的位置及功能、层数、高度、立面;
2、附属用房、绿化、道路、管线等各类配套工程的实施情况;
3、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及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的拆除情况。
二、 规划验收的条件
(一)申请规划验收的场地条件
1、主体工程全部竣工,外墙装饰基本完工,脚手架已全部拆卸;
2、附属用房、公共配套实施同步建设到位;
3、绿化、道路(除绿化种植和道路铺装外)已基本完成;
4、管线工程已完工,架空杆塔已拆除;
5、用地红线内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施工用房、临时建筑、违法建筑已全部拆除;
6、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二)申请规划验收需提供的图件
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报表(加盖公章)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