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 32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南宁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的决定》已经 2010
年 10月 26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 10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1月 1日起施行。
市 长:黄方方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本规定所称的预拌混凝土包括预拌沥青混凝土” 。
二、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凡使用沥青混凝土的市政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成
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内道路等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沥青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现场进行搅
拌”。
本决定自 2011 年 1月 1 日起施行。
《南宁市散装水泥和预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