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
第三章 住宅区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章 住宅区物业管理经费和管理用房
第五章 住宅区前期物业管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的管理,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居住
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区, 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 并有相应配套的公共设施及非住宅房屋
的居住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的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
本办法所称住户,是指住宅区内的房屋的产权人或使用人。
第四条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是南宁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物业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环境卫生、园林、市政、供水、供电等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