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增
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 根据 《南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通
大 [2005] 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仪器设备是国家的财产,做好仪器设备防损、防失、防盗工作
是仪器设备管理的基本要求, 也是全校师生员工应尽的责任。 凡发生仪器设备损
坏、丢失责任事故,当事人均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必
要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后,当事人必须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学生
向指导教师报告),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写出书面汇报,并填写《南通大
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验证,提出处理意见,报实
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四条 仪器设备被盗,应保护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