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
综合效益,根据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及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建筑面积 2万平方米以上 (含 2
万平方米 )的住宅小区及组团 (以下统称住宅小区 )。
第三条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建委 )主管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
合验收工作。合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开发办 )具体负责组织
实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 密切配合,共同做
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
凡未经综合验收及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 不得移交,物业管理单位不得接
收管理。
第五条 市建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